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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0日     阅读次数:7130

        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此次活动的主旨是以满足人们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让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申请、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活动期间,司法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一是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设立公示栏,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等,尽可能为受援人提供方便。
  三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广泛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根据需要到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接受申请,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公民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网上受理申请,使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及时就近得到受理。
  四是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向社会公布“1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确保线路畅通,处理及时。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
  五是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对持卡(证)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不再审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农民工的经济困难条件。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情况紧急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六是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开展协作,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七是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事项为诉讼案件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八是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
  九是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在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办案质量管理,重点督办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是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发放监督卡,做好受援人跟踪回访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公开网络邮箱,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
  司法部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开展主题活动作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与落实中央提出的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结合起来,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确保主题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强化创新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地在开展主题活动的具体方式方法上因地制宜地做出安排。要加强保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把这项惠及广大困难群众的工作做好做实。
  据了解,主题活动将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表彰三个阶段推进。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司法部将推动各地完善便民措施,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